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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鏡釧教育基金會清寒獎助學金~3/15止

林鏡釧教育基金會清寒獎助學金

清寒獎助學金辦法

一、設立宗旨:提倡各級學校五育均衡、輔助學校教育、發展社教、培養人才及 舉辦教育性學術活動。

二、 獎助對象:

1. 戶籍設在台灣省新竹市、縣區域內者六個月以上者。
2. 新竹縣市公私立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且未享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3. 國小學生德育(日常生活表現)、智育(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體育(健康與
體育成績)及群育(綜合表現)成績均在90分以上(優等)。

三、獎助金額:
1. 國小學校學生:每名NT$2,000元,每學年共計獎助40名(第一學期20名,第二學期20名)。
2. 每學年受獎助學生之名額,得視本會基金孳息情形調整。

四、申請時間、評審及頒發:
本會委託縣市政府教育局函請各級學校就合格學生中擇優推薦,並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本會。如無合格學生者,敬請函
告本會。
1.本獎助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其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開學之日起至九月底止,第二學 期開學之日起至三月底止
,逾期不予受理。
2.檢具文件
(1) 申請表一份。
(2) 前學期各科成績單:若為一年級學生,請附上學期成績單。
(3) 全戶戶籍謄本(可提供全戶戶籍謄本影印本但不受理戶口名簿)。
(4) 其它足以證明清寒之文件(諸如低收入戶、父或母之殘障手冊等)。
(5) 若檢具文件不完整時,將不予受理初審。
3 評審:
(1) 獎助學金之評審,由本會審查委員會辦理並決議獎助名單;審查會得選派委員對初審入圍之學生,進行家
庭訪問,並以其作成最後決議之依據。
(2) 本獎助學金之審查標準,依序以下列家庭情況為優先考慮:
a. 父母雙亡(或單親無職業)或家庭遇重大變故,生活無依者。
b.政府有案之社會救助戶(持低收入戶證明)
c. 一般清寒子女(家境清寒無低收入戶證明)
4 錄取:名單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公佈並以書面通知受獎助學生。
5 頒發:於每年公佈獎助名單後,採直接匯款至學校單位進行撥款手續。

五、附則:
本辦法經 董事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訂或廢止時亦同。

**可向輔導處資料組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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