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林鏡釧教育基金會清寒獎助學金~9/25日止
請將相關資料備齊於9/25(五)前送至輔導處資料組 曾楨老師。
一、 設立宗旨: 提倡各級學校五育均衡、輔助學校教育、發展社教、培養人才及舉辦教育性學術活動。
二、 獎助對象:
1戶籍設在台灣省新竹市、縣區域內者六個月以上者。
2新竹縣市公私立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且未享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1)依法核定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弱勢之就學中兒童、少年及青年生活扶助,並有書面證明者。
(2)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或具公信力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公益團體推薦,其為家庭突遭變故,恐無力完成學業者。
3國小組:
(1)符合申請資格之就讀或設籍新竹縣市公私立國小在學優秀清寒學生。
(2)二年級至六年級在學生前一學年,德育(日常生活表現)、智育(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體育(健康與體育成績)及群育(綜合表現)成績均在90分以上(優等)。
三、 獎助金額及名額:
1國小學校學生:每名NT$6,000元,每學年共計獎助20名。
2每學年受獎助學生之名額,得視本會基金預算及孳息情形調整。
四、申請時間、評審及頒發: 本會委託縣市政府教育局函請各級學校就合格學生中擇優推薦,並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本會。
1.本獎助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其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開學之日起至九月底止,逾期不予受理。
2.檢具文件:
(1) 申請表一份。
(2) 前學期各科成績單:若為一年級學生,請附上學期成績單。
(3) 全戶戶籍謄本(可提供全戶戶籍謄本影印本但不受理戶口名簿)。
(4) 其它足以證明清寒之文件(諸如低收入戶、父或母之殘障手冊等)。
(5) 若檢具文件不完整時,將不予受理初審。
3 評審:
(1) 獎助學金之評審,由本會審查委員會辦理並決議獎助名單;審查會得選派委員對初審入圍之學生,進行家庭訪問,並以其作成最後決議之依據。
(2) 本獎助學金之審查標準,依序以下列家庭情況為優先考慮:
a. 父母雙亡(或單親無職業)或家庭遇重大變故,生活無依者。
b.政府有案之社會救助戶(持低收入戶證明)。
c. 一般清寒子女(家境清寒無低收入戶證明)
4 錄取:名單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公佈並以書面通知受獎助學生。
5 頒發:於每年公佈獎助名單後,採直接匯款至學校單位進行撥款手續。
五、附則: 本辦法經 董事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訂或廢止時亦同。